考勤管理暂行办法

返回首页 发布时间:2010/03/18 14:16:36 分类:规章制度 已经阅读

为严格工作纪律,维护正常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出勤规定

1、我校教职工(包括任教的见习期人员)除教学岗位的专任教师外,均实行坐班制,并严格按学校统一规定的作息时间工作和休息,不得无故缺勤、迟到、早退、擅自离岗或从事非公务活动。

2、教学岗位的专任教师必须严格按照学校课程表的时间授课,保证教学任务的完成,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课、串课、迟到或提前下课;按时参加单位组织的学习、会议和活动,未经领导批准而缺席者按旷勤处理。

3、教职工因故不能上班和授课,或需中间离岗、提前下班,或按国家规定休假,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并严格按批假期限休假,按时返校上班,否则,按旷勤处理。

二、缺勤及请假种类

1、事假

因私事需离岗或不能到岗工作,向有关领导请假并被批准的休假。

2、病假

因病不能坚持工作,持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外地需县级医院)出具的证明,向有关领导请假并被批准的休假。

3、公假

需到校外或到外地(或境外)因公出差、参加会议、学术活动、在职读研、进修学习,事先向有关领导请假并被批准的公务或学习假。

4、婚、丧假

教职工本人结婚或本人的直系亲属死亡,向有关领导请假并被批准的休假。

5、产假

女教职工生产,向有关领导请假并被批准的休假。

6、探亲假

符合国家规定,实行探亲,向有关领导请假并被批准的休假。

7、旷勤(工)

未经有关领导批准,而擅自不到岗或中间离岗不参加工作的,即为旷勤(工)。

三、请、销假规定

1、副校级领导请假由正校级领导审批,正、副处级领导请假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其他教职工请假由所在处级单位或部门的主要领导审批,或由单位(部门)领导签署意见报学校人事处或分管校领导审批。

2、凡教职工请假,3天(含3天)以内,可口头请假;3天以外须写出书面申请,写明请假原因和起止日期,并提交有关证明或函件,由有关领导签署审批意见。

3、教职工请假,3天以外1周(含1周)以内的,由单位或部门领导在书面申请上签署审批意见,于月底连同考勤表报人事处;1周以上2周(含2周)以内的,由单位或部门领导签署意见,交学校人事处批准;2周以外的,由单位或部门领导签署意见,交校人事处转分管校领导审批,审批后的书面申请留人事处备案。

4、经批准休假,因故不能按期返校上班者,须当即向单位领导联系说明情况,申请批准续假;事后续假的,视为无效;经批准续假的天数,按事假对待。

5、休探亲假,一律统筹安排在寒、暑假期间内进行,因特殊情况在学期内探亲的,要严格控制,必须经单位(部门)领导同意后,由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6、请假假期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连续计算假期。

7、销假。假期结束后,本人需及时向批准人(或人事处)销假。长期病假(因病休息半年或即将满半年的)或因传染病病休者,需附交医保指定医院出具的确实可以工作的证明;长期病假者还需试工2个月,不再经常病休,才能恢复正常工作,否则按连续病休处理。

四、处理规定

1、符合省人事厅规定的休假:假期工资、财务报销等待遇按省人事厅规定执行。

2、事假:每请事假1天,扣发1天的校内津补贴;请假超过3天的,按下表扣、停发校内津补贴。

4---7天

扣发1/3月津补贴

天数当月累计

8---14天

扣发2/3月津补贴

15天以上

停发全月津补贴

事假超过15天的扣发工资总额的25%、超过20天的扣发工资总额的50%、超过1个月的停发工资。

3、病假:病假超过2天的,每休1天扣发1天的校内津补贴;病假超过5天的,按下表扣、停发校内津补贴。

6---11天

扣发1/3月津补贴

天数当月累计

12---19天

扣发2/3月津补贴

20天以上

停发全月津补贴

病假超过2个月或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或第7个月起,工资按省人事厅有关规定执行。

4、旷勤(工):旷勤半天扣发1/4月津补贴,旷勤1天扣发当天工资、扣发1/2月津补贴;旷勤2天扣发2天工资、停发全月津补贴;旷勤3天的扣发1/4月工资;旷勤4天的扣发1/3月工资;旷勤5天的扣发1/2月工资;旷勤6天的停发全月工资;连续旷勤15天或年累计旷勤超过1个月的,学校予以除名。

教学人员每擅自停课1次视为旷勤1天,每擅自调串课、提前下课、上课迟到1次视为旷勤半天;累计2次无故不参加学校、系(部、院)组织的会议、学习、活动视为旷勤半天,累计3次无故不参加视为旷勤1天。非教学人员每迟到或早退累计2次视为旷勤半天,每累计4次视为旷勤1天。对旷勤处理按以上规定执行。

5、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按“自动离职”处理,予以除名:

(1)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准假及超出准假期限,擅离工作岗位,连续旷勤或年累计旷勤超过1个月的;

(2)经批准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个月者;

(3)以编造理由请假,在假期期间从事经营和劳务活动时间超过1个月的;

(4)本人虽申请调离,学校不予批准,擅离工作岗位,旷勤已超过1个月者;

(5)本人申请调离,获学校批准后,不按规定办清调离手续,擅离工作岗位,旷勤已超过1个月的;

(6)在校外读研或进修学习,不与学校签订协议和请假,擅离工作岗位,已超过1个月的;

(7)在校外读研或进修学习已超期,不向学校申请续假或没被批准,已超过1个月的;

(8)符合其他按“自动离职”处理条件的人员。

6、教学人员因以上规定而被扣发、停发校内津补贴的,其津补贴按照学校非教学岗位同职级专业技术人员津补贴数额折算,在讲课酬金中扣发或停发。

7、服务公司和企业顶岗工作人员以及临时工的出、考勤均参照本办法执行;出现情况的处理分别按《吉林建筑工程学院聘用企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吉林建筑工程学院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五、考勤规定

1、各处级单位、部门均为独立考勤单位,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和本部门考勤负责人,并指定专人为兼职考勤员,负责考勤具体工作。

2、各考勤单位应严格按《吉林建筑工程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考勤,建立考勤登记簿,考勤员做好当月考勤记录,认真填写学校统一制定的考勤表,标明每名教职工的出、缺勤和请假情况,并签字以示负责,再由考勤负责人核准签字后,连同各类请假申请书及有关书面材料于每月最后一天前报学校人事处。

3、各考勤单位要认真考勤,对不能按时报送考勤情况的单位,暂缓发放当月校内津补贴;对有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等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考勤员和考勤负责人的责任,即予以全校通报批评,并扣发考勤员和考勤负责人的当月校内津补贴,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4、学校人事处负责全校教职工的考勤情况统计和处理规定的执行,对各考勤单位人员的出勤和考勤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汇报和处理出现的问题。

六、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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