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关于申报2010年度及2011年度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救助的通知》

返回首页 发布时间:2012/09/24 20:24:01 分类:医保专栏 已经阅读

省直各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救助有关规定,保障参保人员医疗权益,降低患大病、重病后的负担,经省政府批准,现就做好2010年度及2011年度医疗救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救助申请条件

  省直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报销后,2010年度个人现金负担超过33600元,2011年度个人现金负担超过36000 元(起助标准均为当年度平均工资的额度),给参保人员本人及家庭生活带来较大困难的,可书面申请救助。

  二、医疗救助程序及注意事项

  1.符合条件申请人按填报须知(见申请表)要求,认真填写《医疗救助申请表》,附医疗费用收据原件(或报销凭证原件)。如2010年度和2011年度均符合救助标准的省直参保人员,需分别填报2010年度和2011年度《医疗救助申请表》。

  2.申请表经申请人所在单位确认后,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统一报送我局费用结算部,不受理个人申报。

  3.领取救助金时需携带受理回执、领款人中国银行卡(折)号。本人领取的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由代领人领取的还需提供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被救助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救助人已去世的,需由单位指定领取人,并出具介绍信、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上报截止时间为2012 年7 月12 日,逾期未向我局申报的视为个人放弃医疗救助。

  5.个人负担现金医疗费经审核确认后方可列入救助范围,已由参保单位或其他机构补助的,不计入救助范围。被列入救助范围的费用,2010 年度个人负担33600 元以上部分按适当比例支付救助金;个人负担在33600 元以下部分,完全由个人承担,不参与救助。2011 年度个人负担36000 元以上部分按适当比例支付救助金;个人负担在36000 元以下部分,完全由个人承担,不参与救助。救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救助金按人员身份的不同,普通人员自公务员医疗补助结余中列支,保健对象自保健对象补贴统筹结余中列支。

  6 .普通人员未缴纳公务员补助的、保健对象未缴纳保健对象补贴的不享受救助。

  三、有关要求

  各单位对这次救助工作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将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通知到本部门所属的各参保单位,确保参保人员的知情权,由此出现影响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权益的问题,由单位负责。各单位对申请救助人员的情况,要严格审查,确保如实申报,对于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救助金的,将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予以通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由单位负责或委托他人领取的救助金一定要发放到本人(或继承人)手中,确保救助金落实到位。

  联系人:刘鑫

  联系电话:0431—88690553

  注:下载2010年度和2011年度《医疗救助申请表》请到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网站。

供稿人:王庆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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