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办2009年度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救助的通知

返回首页 发布时间:2012/11/01 13:11:56 分类:医保专栏 已经阅读

省直各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救助有关规定,保障参保人员医疗权益,降低患大病、重病人员的负担,经请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同意,报省政府批准,现就做好2009年度医疗救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救助申请条件
2009年度省直参保人员个人现金负担医疗费超过25000元,给参保人员本人及家庭生活带来较大困难,可书面申请救助。
二、医疗救助程序及注意事项
1、符合条件申请人按填报须知(见申请表)要求,认真填写《医疗救助申请表》,附医疗费用收据原件(或报销凭证原件)。非划卡结算发生的医疗费除提供医疗费收据外,还需提供病历复印件、费用明细清单或处方。
2、申请表经申请人所在单位确认后,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统一报送费用结算部,不受理个人申报。
3、领取救助金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由家属代领的,需同时提供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由单位经办人员领取的,需同时提供单位介绍信、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被救助人已去世的,需由单位指定领取人,并出具介绍信、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领取。
4、上报截止时间为2010年12月30日,逾期未向我局申报的视为个人放弃医疗救助。
5、个人负担现金医疗费经审核确认后方可列入救助范围,已由参保单位或其他机构补助的,不计入救助范围。被列入救助范围的费用,25000元以上部分按适当比例支付救助金;个人负担在25000元以下部分,完全由个人承担,不参与救助。救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救助金按人员身份的不同,普通人员自公务员医疗补助结余中列支,保健对象自保健对象补贴统筹结余中列支。
6、普通人员未缴纳公务员补助的、保健对象未缴纳保健补贴的不享受救助。
7、不能提供原始费用凭证(票据或报销凭证)或票面损毁严重的、出现违规的,不列入救助人员范围。
三、要求
各单位对这次救助工作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将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通知到本部门所属的各参保单位,确保参保人员的知情权,因此出现影响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权益的问题,由单位负责;各单位对申请救助人员的情况,要严格审查,确保如实申报,对于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救助金的,我们将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予以通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由单位负责或委托他人领取的救助金一定要发放到本人(或继承人)手中,确保救助金落实到位。

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吉医保管字〔201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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