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参保人员转诊、转院管理,根据《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吉政办发[2001]5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规定参加省直职工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并经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医保局)确认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在职、退休人员。
第三条 申办条件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诊治过程中,经具有转外地就诊权的定点医疗机构专家会诊无法明确诊断的疾病或市内医疗机构无法治疗的疾病,可以申请向外地转诊、转院。
第四条 申办程序
确需转诊、转院的参保人员,须由具有转外地就诊权的定点医院指定专家会诊,填报《吉林省省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经医院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参保人员所在单位确认同意,附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复印件,批准后生效。参保人员本人不能亲自办理审批时,可书面授权委托所在单位经办人员或本人亲属代为办理。
第五条 转诊期限
转诊转院手续有效期为一个月,确需超过一个月的,持转入医疗机构治疗方案,到省医保局办理延期手续,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未及时办理延期手续的,自应当办理之日起,停止医疗保险待遇。
第六条 费用限额
经批准转诊、;转院的,由省医保局限定医疗费用金额,超出限额的,持转入医疗机构的诊疗方案、当前费用明细单办理增加限额手续。未及时办理增加限额手续的,自应当办理之日起,停止医疗保险待遇。
第七条 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医疗待遇执行吉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未经省医保局批准,医院或个人自作主张转诊转院的医疗费用一律自负。省医保局在审核时有权利对会诊建议转诊医院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安排。
第八条 本办法下发前,与本办法规定相抵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医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