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吉政办发[2001]53号)、《吉林省省直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吉医保管字[2006]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规定参加省直职工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用,并经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医保局)确认已享受保险待遇的在职、退休人员。
第三条 报销范围
(一)经省医保局批准的在本地或异地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
(二)经省医保局批准的转诊转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经省医保局批准的异地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其他符合规定但无法使用社会保障卡结算的医疗费用。
第四条 参保人员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报销人医疗保险证、社会保障卡,报销人单位开具的介绍信(或报销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效票据;
(三)报销门诊医疗费用需提供处方,或带有用药及检查明细的票据副联,报销住院医疗费用需提供加盖有效印章的费用明细清单;
(四)门诊病历(手册)或卫生行政部门允许复印的加盖有效印章的完整住院病历;
(五)转诊转院审批表、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或急诊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 办理时间:每月1日至1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年度医疗费结算的最终截止日期为次年1月10日。
第六条 本办法同时适用于省直生育保险。
第七条 本办法由省医保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