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省直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返回首页 发布时间:2013/11/13 14:33:08 分类:医保专栏 已经阅读

吉林省省直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在职职工(根据本人缴费基数的比例划入)

退休人员(根据本人退休费的比例划入)

45周岁以下(含45岁)

46周岁以上

小计

个人缴费

单位缴费

公务员医疗补助

小计

个人缴费

单位缴费

公务员医疗补助

小计

个人缴费

单位缴费

公务员医疗补助

3%

2%

0.7%

0.3%

4%

2%

1.2%

0.8%

4.5%

0

3.5%

1%

类别

险种

支付范围

支付比例

门诊

基本医疗保险

个人帐户

先由个人帐户支付,不足时个人自付

1—1500元

个人自付

公务员医疗补助

1500元以上

1—4500元

70%

4501—8500元

80%

住院

基本医疗保险

起付标准

省级医院1500元

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60%

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逐次递减25%

市级医院1200元

区级医院900元

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0元(支付比例根据医疗机构的级别区分)

甲类

乙类

在职职工

退休人员

在职职工

退休人员

省级医院

市级医院

区级医院

在职职工基础上增加2%

个人先负担20%

个人先负担10%

85%

88%

91%

以上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60%

公务员医疗补助

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50000元)以上1—40000元

甲类

乙类

90%

在职职工

退休人员

个人先负担20%

个人先负担10%

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

公务员医疗补助最高支付限额(90000元)以上1—70000元

甲类

乙类

90%

在职职工

退休人员

个人先负担20%

个人先负担10%

注:1、此标准自2005年1月1日开始执行。

2、“甲类”指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和服务设施目录中规定的甲类医疗费用。

3、“乙类”指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和服务设施目录中规定的乙类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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