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治权利
老年人的政治权利是指老年人享有参加国家管理、参政议政的权利和在政治上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的自由。参加国家政治生活是宪法赋予所有公民的权利,老年人虽已离退休,但仍然是国家的主人,仍然有权参与政治生活;享有政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限制、干涉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参加政治活动和社会活动的权利。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老年人享有的政治权利主要有: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4、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5、因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自己的合法权利而受到损失时,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二、人身自由权利
人身自由权是每个公民从出生之时起直到死亡为止自始至终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一项基本权利。狭义的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体不受侵犯,广义的人身自由还包括与狭义人身自由相关联的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与公民个人生活有关的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权是老年人行使其他一切自由权利和从事各种社会活动的前提。老年人的人身自由权主要有以下内容:
1、老年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老年人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老年人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老年人的身体。
2、老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老年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任何方法对老年人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3、老年人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老年人的住宅。
4、老年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老年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5、老年人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老年人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老年人。
三、社会经济权利
老年人的社会经济权利是指老年人享有的经济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老年人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保障。老年人享有如下社会经济权利:
1、劳动和休息的权利。老年人虽已退出工作岗位,但劳动的权利并没有丧失,老年人有继续参加劳动的权利,有继续参与社会发展的权利。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提供咨询服务,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等社会活动。老年人在从事法律允许的各种社会劳动中,享有休息的权利。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2、退休老年人的生活保障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国家和社会的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挪用。同时,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职工工资增长的情况增加养老金。
3、物质帮助权。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的)老年人,在城市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在农村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医疗待遇必须得到保障,医疗机构要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于老年人患病,本人和赡养人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提倡社会救助。
四、受赡养扶助的权利
老年人为社会、家庭贡献了毕生的精力,在他们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理应受到全社会和下一代的尊敬和关怀,给予生活上的赡养扶助。老年人享有受赡养扶助的权利,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五、财产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是民事权利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之一。老年人作为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老年人享有财产所有权,是老年人确立其社会地位的物质保障。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六、婚姻自由权利
婚姻自由是指老年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处理婚姻的权利,这是宪法赋予老年人的一项基本权利。老年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强迫、限制和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住房权
住房是老年人主要的生活环境,直接关系到老年人的身心健康。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老年人所在组织分配、调整或者出售住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标准照顾老年人的需要。
八、继承权
老年人享有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老年人的继承权,对于保证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保障老年人安度晚年,具有重要意义。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
九、文化教育权利
老年人的文化教育权利包括受教育权,进行科学技术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这些权利的实现可以使老年人生活得更丰富、更愉快。老年教育是解决现代社会入口老龄化问题的一个重要对策,是根据老年人的心理和生理特征进行的一种特殊教育。保护老年人继续受教育的权利,是实现“老有所学”的保证,不能因为老年人离开工作岗位或不从事某种劳动,受教育的权利也被取消。老年大学、各类老年学校是实施老年教育活动的重要场所。国家要发展老年教育,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教育的领导,统一规划,保障老年人受教育权利的落实。
以上只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主要方面,老年人还享有其他许多权益。老年人作为弱者群体,需要更多的、特别的保护,但在强调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同时,老年人也要注意履行好自己应尽的义务。义务是法律规定的,要求公民必须履行的必不可少的责任,老年人也不能例外。义务具有强制性,是不能放弃的,不履行义务就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为了更好地享受自己的合法权益,老年人应当积极履行好以下义务:
1、维护祖国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物,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
5、依法纳税;
6、抚养教育未成年的子女;
7、与配偶相互扶养;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