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不在一处如何起诉追索赡养费?

返回首页 发布时间:2010/03/18 09:54:07 分类:法律法规 已经阅读

王老汉有三男二女五个孩子,三个孩子大学毕业后在外地工作,两个孩子外出打工将户口迁居他乡。近几年,王老汉的身体状况越来越差,经常住院治疗,花费很大,他的退休金只够维持日常生活,看病的钱便无着落。由于妻子去世时留下的钱几个子女继承有意见,子女们在外地不常回来,也很少给家里寄钱。王老汉想到法院起诉,要求子女们尽赡养义务,承担部分医疗费用,可是子女们又在不同的城市,也不知道该怎么办。

  王老汉可在自己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

  关于向何地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律上称之为管辖问题。一般来说,当事人决定向何地法院起诉时首先要适用一般地域管辖,也就是按照当事人所在地确定案件管辖法院。通常适用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被告住所地来确定法院管辖,这是一个基本原则,因为被告的财产等在该法院的辖区内,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也便于法院办案。

  但由于王老汉几个子女均不在王老汉身边,分别居住在不同的城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的这一规定,体现了对老年人的保护,以免老年人为了向在不同地点的外地子女追索赡养费而奔波劳碌或因行动困难诉讼不便。所以,王老汉可以在所居住地的基层法院起诉,依法要求法院帮助王老汉向在外地的子女追索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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